本报讯 (杨克元)一房地产公司在进行物业管理时,收取业主地面停车费1万余元。业委会认为地面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,遂诉至法院。日前,闵行区法院一审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业委会停车费7650元。
2005年6月,在有关部门协调下,上海一房地产公司对君怡小区进行物业管理。同年10月19日,房地产公司与君怡小区业委会签订退场移交清单,载明“停车费75%转到账户,已交地面停车费明细,缺临时停车明细”等内容。
君怡小区业委会认为,房地产公司在进行物业管理期间,收取了地面停车费1万余元,根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,其中75%应归全体业主所有,遂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作车位,属业主共有,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必要税收及管理费用后,归全体业主所有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